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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农业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0-11-08 14:42:3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石涛

琼农字〔2010〕199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有关部门、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政府安排的2.3亿元农业救灾资金的补助发放工作,尽快恢复灾后农业生产,根据10月12省委常委会和10月13陈成副省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农业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农业厅练炳维,联系电话:65380866;   省财政厅周德阳,联系电话:68530013。 

附件:海南省农业厅、财政厅农业救灾资金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农业救灾资金实施方案

为做好省政府安排的2.3亿元农业救灾资金的补助发放工作,尽快恢复灾后农业生产,根据10月12省委常委会和10月13陈成副省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救灾资金补助原则

(一)突出补助重灾区的原则。主要补贴本次强降雨重点受灾的市县用于恢复农业生产,同时兼顾其他受灾市县。

(二)突出补助灾民的原则。主要补贴受灾的农民,帮助农民恢复生产;同时对受灾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用于恢复生产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三)突出补助重点产业的原则。主要补贴冬季瓜菜、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和水稻绝收农民。

(四)突出直补的原则。主要采取直接补贴给农民的方式为主,同时采取贷款贴息的补贴方式。

(五)突出市县组织实施的原则。救灾资金拨付各市县,由各市县农业、畜牧、农机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二、救灾资金补助方式

补助给市县的救灾资金通过省财政厅拨付给市县财政部门,分别由市县农业、畜牧、农机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按有关要求直接补贴给受灾农民和有关单位;补贴给省级单位的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要求使用资金。

三、救灾资金补助的范围、对象和用途

(一)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冬季瓜菜、畜牧业生产和动物防疫、水稻绝收损失补助等。

(二)补助对象。主要是重点灾区农民,兼顾其他灾区受灾农民,同时考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受灾农业单位。

(三)补助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冬季瓜菜恢复生产所需的种子种苗和整地备耕费用,畜牧业生产畜禽种苗和动物防疫费用,水稻绝收损失和整地备耕费用补贴,以及贷款贴息等。

四、救灾资金安排计划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2.3亿元安排如下:

(一)冬季瓜菜补贴资金8500万元。其中:

1、安排6000万元用于海口、文昌、琼海、万宁、定安等17个市县30万亩受灾瓜菜补种,每亩补贴种子费200元。由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乡镇政府,根据本市县灾情情况,确定享受受灾补贴的农民及面积,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农民手中。

2、安排1250万元用于集中育苗。为提高种苗质量,抵御不良天气影响,晚稻收割后能及时种下冬季瓜菜,在琼海、文昌、澄迈、海口、定安、万宁、陵水、儋州、临高、屯昌、保亭等11个市县和有关育苗单位,建设25个集中育苗点,每个育苗点补助50万元,培育优良瓜菜种苗以优惠价提供给农民种植。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育苗单位作为育苗点,并明确每个育苗点应当提供给农民种苗的数量及价格,育苗点按优惠价格所提供的种苗价值不应低于补贴金额。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供苗质量及价格监管,并积极组织农民到育苗点购苗。

3、冬季瓜菜整地备耕补助资金1200万元,对受灾的30万亩瓜菜恢复种植整地备耕费用,每亩补助40元。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需整地备耕的受灾农民及面积进行统计,积极组织并指导受灾农民开展整地备耕工作,并按标准将资金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4、技术指导费用50万元。农业灾后瓜菜技术服务队指导服务费用和瓜菜种子、肥料、农药质量抽样监测检查费用50万元。由省农业厅组织力量对全省受灾市县农业恢复生产进行指导,并对瓜菜种子、肥料、农资质量进行监管。

(二)畜牧业畜禽种苗补贴资金6000万元。按照仔猪每头补贴380元,家禽每只补贴3元,种牛每头补贴800元的标准,采取差价补贴的方式执行。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应选定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畜禽场作为供苗单位,并明确所提供的畜禽种苗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及价格。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农民购买种苗,并对农民购苗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同意购苗证明,由农民凭此证明到指定的供苗点购苗。供苗点应当根据农民出具的购苗证明、购买的种苗品种、价格、补贴金额、农民实付金额等信息,与农民签订购买协议,农民按扣除补贴后的金额付款。供苗点则根据畜牧主管部门的购苗证明、与农民签订的购苗协议,向畜牧主管部门提出差价部分结算申请,由畜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结算。

(三)动物防疫经费2420万元,其中:

1、安排资金1169.2万元购置口蹄疫浓缩疫苗、消毒剂、消毒喷雾器、一次性防护服、连体防护服、无针注射器、动物尸体包装袋、冷藏包、微型发电机(2KW)、实验室设备设施耗材及防疫应急处置费用等,由省动物疫病预控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安排资金733.7万元购置无害化处理、消毒等相关设备设施和耗材、检查站消毒通道设备及防疫应急处置费用等,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安排资金52.1万元购置实验室仪器设备、疫苗储藏库建设等,由省畜牧技术推广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安排465万元用于文昌、万宁、琼海、海口、定安和澄迈等6个市县乡镇兽医实验室受损基础设施维修、动物疫苗冷藏库建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由市县畜牧部门组织实施。

(四)水稻补贴资金3080万元。

1、补贴绝收水稻22万亩,每亩补贴100元,共2200万元。由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统计绝收水稻农户及面积,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农民手中。

2、绝收水稻整地备耕费用每亩补贴40元,共880万元。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需整地备耕的受灾农民及面积进行统计,积极组织并指导受灾农民开展整地备耕工作,并按标准将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五)贷款贴息资金3000万元。其中:海口市1000万元,文昌市800万元、琼海市500万元,定安县400万元,万宁市300万元,资金拨付给市县,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贴的对象为:受灾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预冷库企业,因恢复农业生产需要,于2010年10月1日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2年利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给予100%贴息,预冷库、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80%贴息,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给予60%贴息。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直至补完为止;补贴方式为: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进行补贴。

五、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

(一)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救灾资金发放工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救灾资金的组织发放工作,抓紧制定本市县救灾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有效发放。

(二)市县农业部门要明确责任,组织落实救灾资金发放工作。市县农业、畜牧、农机等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抓紧组织落实救灾资金发放工作。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将救灾资金发放给受灾农民和有关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所需种子种苗的统筹调配工作。做好项目实施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凭证及时归档备查。

(三)市县乡镇政府要认真统计核实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市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助做好救灾资金的发放工作。

(四)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五)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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