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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通知
时间:2011-04-01 08:43:5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石涛

农办农〔2011〕13号

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为确保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到实处,保证灾后用种需要,我部在各省(区、市)申报的基础上,确定了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见附件1),现将任务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省要高度重视种子储备工作,按照我部下达的储备品种和数量要,及时组织承储企业将储备任务落实到位。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储备种子“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将与承储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签定《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附件2)。相关省(区、市)农业厅(委、局)也要与各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

  二、加强监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储备种子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承储单位实行专库存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储备种子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查,把好储备种子入库关、质量关和出库关。

  三、规范动用程序。因救灾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由受灾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调用申请,经我部批准后,方可动用储备种子。使用储备种子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要及时将储备种子的动用情况报我部种植业司。

  请各省(区、市)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有关储备合同(一级合同2份、二级合同1份)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59193249

  传真:010-59192815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

(范本)

  订立合同各方:

  甲方: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乙方: 省(区、市)农业(牧)厅(委、局)

  为保障农业生产救灾用种需求,严格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规范储备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单位、储备地点及储备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按照甲方下达的《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实。

  第二条储备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第三条甲方将依照有关要求,根据乙方完成的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于2011年12月底以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拨付给乙方2011年种子储备补助资金。除此之外,甲方不再负担其他费用。

  乙方应按照储备任务将储备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承储单位。种子储备补助资金为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乙方应与承储单位签订二级储备合同,确保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储备时间,储备的种子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条储备种子的调拨权在甲方,乙方不能擅自动用。若因受灾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拨救灾备荒种子的,必须由受灾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甲方提出调拨申请。

  第六条救灾备荒种子的调拨本着保本原则,调拨价格由调出和调入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条乙方接到甲方《同意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储备种子调拨,并于调运之日起30个日之内,将调拨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调出(入)时间和地点及救灾面积、挽回经济损失等情况如实上报甲方。

  第八条乙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甲方报送本年度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落实情况,储备种子的调拨情况,储备种子在救灾中发挥的作用和效益,储备合同的执行情况,补助资金申请表。

  第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执行不到位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违约。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储备补助资金,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承储救灾备荒种子的资格,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需要改变储备计划的,必须报经甲方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乙方: (区、市)农业(牧)厅(委、局)(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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