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标准
非公益性占用农地政府不应介入交易
时间:2012-03-21 15:37:34来源:作者:石涛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深化农村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作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对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带来许多社会矛盾,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而未来的改革应重点关注以下4个方面:

  ――应压缩目前的征地范围。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非农占用耕地呈现数量增大、速度加快的趋势。有数据显示,自1990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流失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土地浪费严重。

  还应注意的是,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土地管理法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在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却出现了泛化“公共利益”的现象,这为多征滥占、侵犯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由此,笔者认为,在农地征用中,应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界定,避免被滥用。对此,可以借鉴国有土地房屋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来对农地征用用途进行界定:满足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外,笔者还认为商业性用途的土地不应再通过国家先征收然后再转让的方式进行。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开发,政府不应当介入。

  ――征地程序应让被征地农民参与。

  过去的《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许多农民“被同意”,即没有进行公开的听证,也缺少各种中立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等,这往往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甚至引发纠纷。由此,新的立法需要妥善处理几个问题:首先,所有的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决定,都应有公众参与;其次,征用应该程序化,包括如何启动、公告、如何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都应该细化。

  ――应按非农地市场价来进行补偿,以解决目前补偿标准过低问题。

  目前农村土地征用最大的问题就是补偿标准过低。国研中心曾做过调查,发现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大头,占40%-50%,政府拿走20%-30%,村级组织再留下一部分,农民真正能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10%。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补偿是按农地价值进行的,如按照有关规定,征地土地补偿金是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笔者认为,农地通过征地变成非农地,但补偿却按农地价来补,这显然不合理,未来补偿应该按照非农地的现行市场价来进行补偿。

  ――应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安置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农民失地失业,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社会不稳定。未来集体土地征收改革还必须要有一条,那就是一定要保证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