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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及农贸市场将享三年房产土地税优惠
时间:2012-09-12 09:02:46来源:作者:石涛

    记者10日从财政部获悉,从明年起,国内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将享受三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此举旨在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

    根据通知,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两部门将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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