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标准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2-11-13 08:39:17来源:作者:成龙

一、麻醉药品的供应

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 由国家指定的中国医药公司的麻醉药品供应点统一供应,每季度限购一次。

2.县级以上兽医医疗单位(包括动物园、 牧场)和科研大专院校等部门,可向当地畜牧(农业)局办理申请手续,经地区(市、州)畜牧(农业)局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购 用时需填写与印鉴卡相符的“麻醉药品订购单”一式三份(印鉴卡、订购单可参照卫生部门的式样)。

教学、科研临时需用的麻醉药品,由需用单位填写“科研、教学单位申请购用麻醉药品审批单”,一式三份,报经地区以上畜牧(农业)局批准后,向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

3.每季购用麻醉药品的数量, 按“兽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表”的规定办理,每季的储存量,不得超过限量标准。

有特殊需要(如接羔等)者,应专项报请地区畜牧(农业)局,“说明原因和数量,经核实确属需要后,再行批准,由指定的麻醉药品供应点供应。购用单位在使用完了时,应向批准单位列表报销备查。

二、麻醉药品的使用

1.兽用麻醉药品,只能用于畜、禽医疗、 教学和科研上的正当需要,严禁以兽用名义,给人使用。

2.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 必须是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批准的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兽医(大专院校毕业有2年以上临床经验的、中专毕业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和相当学历的兽医)。必须直接使用于病畜,严 禁交给畜主使用。

3.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1日量。麻醉药品必须用单独处方,并应书写完整,签全名,以资核查。

4.兽医医疗队携带的麻醉药品, 应由所在地的畜牧(农业)局指定兽医医疗单位供应。

三、 麻醉药品的管理

1.购用麻醉药品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可兼任),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保管并建立领发制度。

2.麻醉药品要有专柜加锁、专用帐册、单独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应保存5年。

3.对霉变坏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损一次, 由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就地销毁,并向当地畜牧(农业)局报销备查。

4.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者,应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 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或依法惩处。

附表一 兽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表


    类 别  │品名     │一级限量│二级限量  │三级限量


         │      │     │2 0—50 头 │51头以上


        │      │    │(日平均住 │(日平均住


        │      │    │院 门诊数 )│院 门诊数)


   阿片类  │ 阿片粉   │    │      │


        │ 阿片酊   │ 10克  │  30克  │   40克


        │ 1%,10%   │    │      │


   吗啡类  │盐酸吗啡注 │ 1克  │  2克  │   4克


        │射液0.1   │    │      │


   阿扑吗啡类│盐酸阿扑吗 │根据医疗│      │


        │啡注射液0.1 │需要购用│      │


   可待困类 │磷酸可待因粉│    │      │


        │磷酸可待因 │ 3克  │  9克  │   15克


        │注射液0.015 │    │      │


   合成药类 │度冷丁注射 │ 6克  │  25克  │   40克


        │液0.05,0.1 │    │      │


        │安侬痛注  │ 0.4克 │   1克  │   3克


        │射液0.02  │    │      │


        │美散痛注射 │ 0.01克 │  0.05克 │   0.1克


        │液0.0075  │    │      │


        │枸橼酸芬太 │    │      │


        │尼注射液  │    │      │


        │0.0001   │    │      │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