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麻醉药品的供应
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 由国家指定的中国医药公司的麻醉药品供应点统一供应,每季度限购一次。
2.县级以上兽医医疗单位(包括动物园、 牧场)和科研大专院校等部门,可向当地畜牧(农业)局办理申请手续,经地区(市、州)畜牧(农业)局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购
用时需填写与印鉴卡相符的“麻醉药品订购单”一式三份(印鉴卡、订购单可参照卫生部门的式样)。
教学、科研临时需用的麻醉药品,由需用单位填写“科研、教学单位申请购用麻醉药品审批单”,一式三份,报经地区以上畜牧(农业)局批准后,向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
3.每季购用麻醉药品的数量, 按“兽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表”的规定办理,每季的储存量,不得超过限量标准。
有特殊需要(如接羔等)者,应专项报请地区畜牧(农业)局,“说明原因和数量,经核实确属需要后,再行批准,由指定的麻醉药品供应点供应。购用单位在使用完了时,应向批准单位列表报销备查。
二、麻醉药品的使用
1.兽用麻醉药品,只能用于畜、禽医疗、 教学和科研上的正当需要,严禁以兽用名义,给人使用。
2.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 必须是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批准的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兽医(大专院校毕业有2年以上临床经验的、中专毕业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和相当学历的兽医)。必须直接使用于病畜,严
禁交给畜主使用。
3.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1日量。麻醉药品必须用单独处方,并应书写完整,签全名,以资核查。
4.兽医医疗队携带的麻醉药品, 应由所在地的畜牧(农业)局指定兽医医疗单位供应。
三、 麻醉药品的管理
1.购用麻醉药品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可兼任),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保管并建立领发制度。
2.麻醉药品要有专柜加锁、专用帐册、单独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应保存5年。
3.对霉变坏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损一次, 由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就地销毁,并向当地畜牧(农业)局报销备查。
4.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者,应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 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或依法惩处。
附表一 兽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表
类 别 │品名 │一级限量│二级限量 │三级限量
│ │ │2 0—50 头 │51头以上
│ │ │(日平均住 │(日平均住
│ │ │院 门诊数 )│院 门诊数)
阿片类 │ 阿片粉 │ │ │
│ 阿片酊 │ 10克 │ 30克 │ 40克
│ 1%,10% │ │ │
吗啡类 │盐酸吗啡注 │ 1克 │ 2克 │ 4克
│射液0.1 │ │ │
阿扑吗啡类│盐酸阿扑吗 │根据医疗│ │
│啡注射液0.1 │需要购用│ │
可待困类 │磷酸可待因粉│ │ │
│磷酸可待因 │ 3克 │ 9克 │ 15克
│注射液0.015 │ │ │
合成药类 │度冷丁注射 │ 6克 │ 25克 │ 40克
│液0.05,0.1 │ │ │
│安侬痛注 │ 0.4克 │ 1克 │ 3克
│射液0.02 │ │ │
│美散痛注射 │ 0.01克 │ 0.05克 │ 0.1克
│液0.0075 │ │ │
│枸橼酸芬太 │ │ │
│尼注射液 │ │ │
│0.00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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