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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企治理结构:哪条大路通罗马?(2)
时间:2009-11-09 14:33:54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李玟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股权分置改革一样,将很有可能导致国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下降,但与股权分置改革不同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将极有可能导致国有股前十位股东持股比例的降低,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则一般不会取得此种效果。

  因此,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提高国有企业治理的质量,以及对国有企业业绩的影响,很可能将比股权分置改革所取得的效果还要弱。

  此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外部治理因素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者能够真正站在国有股东的立场上进行资本经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解决其自身的治理结构问题。资产经营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的解决,并不比其它国有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的解决容易,甚至会更艰难。因为资产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比产业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要严重得多。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是,即使在西方国家,以资产经营为主业的公司,一般也会采取合伙人制,而不是有限公司制。其中的原因就是合伙人制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委托-代理关系简单、治理成本低的优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强化外部治理因素来解决国有企业的治理问题,是试图通过求解“大学”水平的难题,来破解“中学”水平的难题。

  实践中,不少地方尝试了建立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结果往往导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产权代表、管理层的权责不清、边界模糊,资产的运行监督体系薄弱等状况。

董事会改革能否提高国企治理质量?

  在连续出现安然和世通公司的会计作假丑闻后,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法案》。对在美上市公司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302条款和404条款。

  302条款要求: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保证已审阅过该报告;并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且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

  404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

  面对《萨班斯法案》,不少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深感难以适应。有的甚至考虑退市。这些事实恰好从反面说明,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现状与境外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的要求之间,有着巨大的差距。海外上市则无疑有助于缩小这些差距。

股权、期权制度能否提高国企治理质量?

  股权、期权制度是经理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这项举措将会取得怎样的实效呢?

  李维安教授的同一项研究中发现:经理层治理指数越高,上市公司总资产收益率、加权每股收益、总资产周转率、财务预警值越高。对经理层治理指数子因素的回归分析显示,同等条件下,经理层任免制度评价值越高,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加权每股收益、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年度增长率越高;经理层执行保障评价值越高,托宾Q值越高;经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评价值越高,财务预警值越高。

  根据李维安教授的研究结果,经理人治理结构的质量与企业的业绩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全面改善经理人治理应该成为改善国企治理结构的重点。然而,至少从目前来看,改革者似乎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董事会治理结构上。值得提醒改革者的是:在被国资委当作标竿的新加坡淡马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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