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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湄潭模式”是基层民主的生动实践
时间:2010-03-24 10:09:05来源:作者:阿卡
村民自治权利的最充分的尊重,如果将村级组织定义为“权力”一方,在这个制度中,村民就是“权利”方。村民集中诉求会议制度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权力”与“权利”的双向互动,在于较好地实现了利益诉求的均衡。
探索与实践已经证明,村民自治是一个符合国情的基层民主模式。但这种模式在不同的乡村实际效果也不尽相同。说到底,关键就在于是否有效实现了对于乡村社会各种利益诉求的均衡。湄潭的成功经验表明,基层民主只有着眼于乡村公共利益的满足,着眼于对乡村社会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才是最有生命力的。现实乡村社会的利益表达,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而湄潭村民集中诉求会议制度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平等对话和解决利益纠纷的平台。
制度拥有善的动因是它生命力的基础,而制度的生命最终决定于制度的功用。
湄潭村民集中诉求会议制度尤为值得称道处,就是围绕这一制度设计了诉求之后的解决之道。2009年,湄潭县纪委开始将全县的各个相关的科局级单位与这一制度捆绑起来,当百姓反映的问题具体落在某个单位上时,这个单位必须出面予以解决。这一强制性的规定为村民集中诉求会议制度的推进提供了公权支持。我们也从湄潭的实践中看到了,村民的诉求其实更多的是乡村公共事务,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本就是公权机关的应履之责。
有专家将湄潭这一制度看作“减压阀”,化解了社会矛盾,缓解了社会压力,构建了利益诉求表达的多元化渠道。笔者则更欣喜于这一制度在基层民主实践上的现实意义。民主绝不是标语和口号,而是一砖一瓦的添加与垒筑。“湄潭模式”的意义在于,它为基层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生动的探索,极大地丰富了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内涵。它是富于民主启迪意义的,对于村民,对于公共事务管理者,都是一种生动的民主教育。它更是鲜活的,它是带着黔北乡村的炊烟晨露的,因为它切合了当地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它也饱满着当地民众的创造和智慧。
陈守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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