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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反腐,完善民主法制才是治本之策
时间:2009-12-21 09:47:04来源:作者:张燕燕
从村官圈地建豪华墓、村干部敛财千万,到村民悬赏百万征清官,关于村官腐败的报道屡见报端。治理村官腐败成为摆上台面的迫切问题。针对个别村支书及村主任营私舞弊,湖南怀化近日起在全市3865个自然村配备“村级纪检员”,防止个别村官侵害村民利益,将反腐的前线延伸至农村基层。据悉,这些“村级纪检员”的报酬将由上级财政拨发(据《南方农村报》报道)。
怀化“村级纪检员”制度的推行,使村级腐败治理得到了部分整治,各种举报比平时增加了40%,然而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其背后的推动力来自于哪里呢?是民众?还是政绩?尽管民众的部分利益诉求得到解决,使“纪检员”的工作也会得到部分村民支持,但让人存疑的一点是:谁也不敢打保票说纪检员不会被当地村官收买,或两者不会形成利益结盟。因此,单靠个人的执法,并依赖于上级机构赋予的权威,恐难取得长效性结果。与之相比,广东蕉岭县纪委推出“村务监事会”制度,此自下而上的监督或许更具有操作性,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务监事会,监事会代表村民对村干部的权力进行全面监督,该做法似乎更胜一筹。
实质上,直接向农村派出“村级纪检员”来监督村官,有压缩村民自治的空间、剥夺村民自治权之嫌。由县纪委引导成立村务监事会,本意虽然是要将监督权还之于民,但是监事会是否真能代表民意,如何让农民通过监事会自觉对村干部进行监督等,也是蕉岭纪委仍需探索的问题。因此,两种监督模式的推行,其初衷是好的,从某种程序上弥补了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缺位问题。但如何切保村民自治,保障村民自发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会因行政权力机构的助力,而破坏了村民自治的传统,这需要厘清民主与监督的关系。
我国当前的村民自治中所推行的民主选举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需与民主选举齐头并进的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裹足不前。虽然民主选举赋予了村官权力,没有建立限制村官滥用公权力的相应制度,仍然会侵害到老百姓的利益。要不就是所选出的村官非集体民意真正决定的,要履行监督之权难上加难。失去监督的权力,易使村官成为吞食村庄公共利益的硕鼠。
完善民主法制建设是村级监督的必由之路。如何保障村民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决策权、监督权,需从体制建设上下功夫,而非行政号令一出,各部门倾巢而动,各施其“政”,所谓的真正还权于民只不过是一句空话,至始至终老百姓也只能是被“画饼充饥”。作为村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监督权得不到保障,村民参与治理的热情就不高,村民权益保障就会“束之高阁”,本质上仍要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的法律与制度的支持,通过民主发力,监督做为推动力,村官才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村庄治理者”,并受村民监督与法治制衡。
不论是蕉岭的“村务监督”制度还是怀化的“村级纪检员”制度,归根结底都是在对完善农村民主法制进行探索,德治而非法治的政治传统在农村依然深厚,忽视制度、漠视法律在农村也非个别现象。因此,通过不断完善农村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保障基层民主的实践渠道,让民主协调运转起来,这才是解决村级监督的治本之策。
刘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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