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的一天,李某与王某同他人一起聚餐喝酒,在餐后返回时,李某在明知王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其摩托车。途中,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李某与王某受伤,其中李某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与刘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2013年9月,李某将王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他受伤住院期间的住院费、误工费等9030元。
乌苏市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经仔细审查事故发生的过程,认为李某明知王某饮酒,对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但仍然选择搭乘,对损害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后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承担李某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王某承担李某住院期间的误工等费用2500元,李某自己负担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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