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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属于“人民团体”亟待司法解释
时间:2009-10-28 14:40:03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天津一村主任因刻财务章受审

  本报记者 张有义

  翟福军和韩树钢在两年前,还是天津市西青区边村的两位村官。翟当年被村民一致推选为村委会主任,韩则做了村委会委员。一年前,让边村的百姓们震惊的是,这两名他们给予高度信任的村官,竟然涉嫌犯罪被捕了。

  起初,村民议论纷纷,很多人以为这两个人是****了村集体的财产。后来,大家逐渐明白,两人犯了这些村民闻所未闻的罪名:伪造印章罪(涉嫌罪名之一)

  2008711日上午,一位老汉站在西青区法院第五审判庭的门口说:要是咱们不推选他们做村领导,也许就没有这档子事。这句话透过粘热的空气,引来部分自愿旁听的村民的共鸣。法庭内,翟福军和韩树钢正在接受审判。

  财务章是公章吗?

  事情还要追溯到翟福军和韩树钢当选村主任和村委会委员之初。他们在收取诸如村属房屋租金等费用时,发现村里给承租人出具的收据,是用村里一家公司的公章,有的租金交纳单位提出了质疑。经过与其他村委会对比,翟和韩发现,其他很多村委会在对外收取费用时,使用的是村委会财务章。

  随后产生了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翟和韩曾找到村党支部书记张延年索要村里的财务章,张延年说丢了。另外一种说法是来自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张延年否认翟和韩曾向他索要过财务章,也否认曾经说丢了。

  如此看来,财务章没有在村委会主任翟福军和委员韩树刚的控制之下。在翟和韩等人的决定下,村委会会计拿着村委会的介绍信来到《每日新报》报社。2007519日,天津《每日新报》第38版左侧,刊登出一则遗失声明:西青区李七庄街边村村委会不慎将财务专用章一枚丢失,特此声明。

  根据庭审证据显示,随后,村委会主任翟福军等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刻制财务章的行为在西青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备案,并经过批准,在公安局定点的刻制社,刻制财务章一枚。

  公诉机关没有指控翟和韩在刻制该财务章后,有其他相关联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律师认为,纵观伪造印章罪的诸多案例,这种犯罪往往和诈骗、挪用、****等犯罪具有关联关系,很少单独成罪。一般情况下,伪造单位公章才可能构成犯罪。律师调查后发现,此前国内尚未出现过伪造财务章而获罪的案例。

  根据2001年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但问题恰恰出现在,村委会的印章有了明确的办理程序,而村委会的财务章却没有规定。于是,翟福军、韩树钢等人派人持村委会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经公安机关批准到定点刻制单位刻章的行为,是伪造印章还是合法行为的辩论,在法庭上异常激烈。

  记者翻遍所有资料,看到20071220日,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一份咨询回复中,有这样的内容:

  咨询人:某人伪造村财务专用章,公安说,这章不属于机关的,也不属于人民团体,不好立案……村财务专用章不属于公章吗?

  回复:村委会是依据村委会组织法而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村财务章不属于刑法第280条规定的犯罪对象,即280条的规定不包含财务章。在没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自治组织是不是人民团体?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印章罪包含: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是公司和事业单位。因此,村委会是否属于人民团体,就成为翟和韩是否犯罪的根本问题。

  但寻遍法律法规,难见人民团体的法律定位。如果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民间的群众性组织,如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等等。

  目前,带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解释,只有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的15号文件中规定,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西青区法院有关领导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村委会是否属于人民团体,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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