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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发包农村土地的解释
时间:2014-11-27 01:29:14来源:作者:易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物都是这样,农村土地承包也不例外。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承包,一类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而且对自己是否放弃承包权可以自愿选择。其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制定承包方案,然后承包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公开组织实施和签订承包合同。

其他方式的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这里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情形。在这种承包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承包费如何确定的问题,在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而且在《土地承包法》第48条还规定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而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如果发包方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而违法发包从而签订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这里也有一个例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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