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也从专门法的层次上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范畴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物权法》第117条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那么承包方的土地收益都包括什么呢?农户承包土地的收益作为其用益物权的一部分,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特别是关于土地流转的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都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旦受到侵犯,其既可以从物权法的角度来保护用益物权的完整,也可以适时选择通过合同法的角度来保护承包合同权利的正当享有。
在土地征收、征用方面,因为其对承包方的权益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甚至会致使承包合同标的物即承包土地的灭失,所以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尽最大程度来保护承包方的正当权益,《物权法》规定了承包户作为用益物权人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其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且这两部法律都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在一些地方发包方通过在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以及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的行为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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