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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释
时间:2014-11-27 01:29:19来源:作者:柯静

2001年底,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诸如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少数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现象,中央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规范土地流转的要求。在其后几年中2003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3月1日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对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管理作出相关规定。其中《办法》最为详细、明确。

土地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是最主要的社会保障。我国农村中的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要保持农村的稳定,就要让农民有块承包地,让农民进退有路,心中不慌。《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办法》指出,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办法》对流转管理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指出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综上所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流程,但对发包方阻碍正常流转的违法行为必须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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