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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释
时间:2014-11-27 01:29:22来源:作者:易欣

在我国,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种即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这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体现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上。《承包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其中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承包合同的形式要求的具体内容,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联系,即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物权领域来讲,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从特殊法的角度上再次对《承包法》中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作出了肯定和细化。并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而且还放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的第一章来讲,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从效力上比债权要优先,其等级要高。那么从权利救济途径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比普通债权的要更加有力和广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虽然基于签订的书面合同,但结果却把承包方的合同权利上升到物权层次来保护,立法者的动机自然不言而喻,就是为了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最终巩固我国农村经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既然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成立、生效、解除、变更的条件是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4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如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

那么是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解除、变更上要完全适用《合同法》呢?当然不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标的之特殊性,《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有其特殊性。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很多侵犯承包方经营权的情形,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严重侵犯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扰乱了《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正常秩序。

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两种,一是依据《承包法》第32条规定的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3条规定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但无论是哪一种流转都应当遵循五大原则,第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第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承包方做为主体有充分的权利去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法》第35条还对发包方的权利作出限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这样便更大程度地保护了承包方对自己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不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承包法》第37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如果是采取互换、转让的方式,如果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如果未经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以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更要注意流转的规范性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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