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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方便群众就地及时解决纠纷?
时间:2014-11-28 03:14:21来源:作者:刘毅

为了规范仲裁申请和受理程序,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解决纠纷,本法在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受理条件、仲裁程序简化等方面都作出了方便群众的规定。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法律还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此外,仲裁的开庭地点也体现了方便群众的原则。法律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或者村开庭。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法律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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