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保持农村基本政策长期稳定的需要。总结我国二十多年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最基本、最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政策。要使这项政策保持长期稳定就必须上升到法律。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针对各地土地承包期不尽相同的情况,1984年中央就明确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1993年针对少数率先实行包干到户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情况,中央又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之后,中央还多次强调要全面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同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维护其合法权益。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从此,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工作全面启动。
二是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五大决定要全面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为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就要明确市场主体。经过二十多年的农村改革和发展,我国2亿多农户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形成了比较全面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村集体土地绝大部分承包给农民实行家庭经营,其余土地也采取了形式多样的承包方式。党和国家为不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土地承包政策体系。其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明确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立法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是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需要。从农村开始搞家庭承包经营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突出问题就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一些地方仍然不断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的责任人往往又是发包方和具有农村土地资源管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是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农民承包集体土地,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把家庭承包仅仅看作是集体经营的一个环节,没有把这种承包关系的确定作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来认识。还有的把农民与集体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视为一般的合同,没有看到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其承包期、承包方式基本由国家确定。农民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当事人,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到侵害、寻求保护时,常常遇到权利义务界限不清,保护手段不够有力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再则就是要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承包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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