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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共性要求
时间:2014-12-16 01:03:14来源:作者:刘毅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是其内部管理基本原则,不论其具体形式是专业合作社还是专业协会,在内部管理上,都要做到以下八方面。

在资质上:经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民政、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公章、有牌子,有管理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在办公场所上:办公用房固定、环境整洁,登记证书、章程、制度等要上墙;要有满足需要的办公设施。

在机构建设上:要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监事长;设置工作职能部门。

在组织章程上:要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明确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章程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制度建设上:最基本的要制定四项制度:成员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度,合作社还要制定利润返还制度。各项制度要经理事会酝酿议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各项事项要通过适当形式告知全体成员。

在财务管理上,要设置财会人员,单独建帐,单独开设银行帐户。妥善保管财务资料。

在成员管理上:凡是合作组织的社员,都要发放社员证,证书内容要规范,能体现社员或会员身份。组织要建立社员或会员管理台帐,与社员证配套使用。

在档案管理上。要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按年度把各项资料,如:各项登记注册文件、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报告、各种表决记录、各项活动记录等订卷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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