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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组织的盈余分配机制如何规定?
时间:2014-12-16 01:03:16来源:作者:张海

盈余分配的项目和次序。一般规定的次序为: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提取风险基金、发展基金;成员股金分红;按销售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对成员进行利润返还。

进行盈余返还的组织比例不高。据农业部提供的资料,江苏、四川、贵州省的合作经济组织中,进行盈利返还的比例分别为9%、6.18%和2.87%。

盈余分配的比例。提取公共积累的比例一般为10-20%。其中,公积金、公益金分别为5-10%。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为25%。成员股金分红的比例一般为30-40%。有的规定,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盈余返还的比例一般为20-40%。但有的比例高达7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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