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厂房、设施、施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并建立资产台帐,农村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