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关于农村集体林地产权确立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综合性改革。
改革要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改革的任务是:
明晰产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可以依法采取其他经营方式;对已落实经营权和流转经营的林地,依法妥善处理。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对公益林,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等。
落实处置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承包林地被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应获得经济补偿;承包林地被征、占用的,应获得经济补偿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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