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前一些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