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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时间:2015-01-29 00:29:59来源:作者:柯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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