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不得以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长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时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代管理期间的承包金归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