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核实确认,一时难以界定确权的,可待矛盾化解、争议解决后再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关于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第二轮土地延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与地类确认、农户承包地确认有误差的,分别由村镇和农业部门负责重新核查确认。
关于二轮土地延包遗留问题。农村二轮土地承延包关系没有明确到户的,必须明确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丢失、残破的,要补签、完善。“四至”界线未明确的,必须明确。
关于自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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