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也就是说:原已出具书面申请不承包土地的农户,承包期内不得再承包土地。当时未出具书面申请,而现在又要求承包的,从集体机动地、新开垦地,收回死亡绝户承包土地中允许其继续承包土地,但不准荒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