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经营。转让后,原承包户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原与发包方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终结。转让出来的土地由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