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所谓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所谓出租。主要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