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来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按照该条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2、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