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