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0条规定,“承包期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怎么认定承包人的家庭消亡呢?
第一,“承包人”死亡,指的是承包农户家庭的人全部已经死亡,亦即承包户的家庭消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农户家庭中只要有家庭成员存在的,这个“承包人”即承包经营的家庭就没有消亡。
第二,“承包人”即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以户口本为依据的现有家庭人口确定。
第三,承包户家庭中某个或某些人死亡的,其土地由现有家庭成员继续经营,不是继承,而仍属家庭承包经营。
第四,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即承包人死亡,亦即承包户家庭消亡。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能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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