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荷兰和法国为代表的欧盟
荷兰、法国的农业宏观管理体制实际上由两个层次组成:一个是国家层次,一个是欧盟层次。欧盟研究制定各个成员国的共同农业政策措施。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荷兰、法国则根据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研究制定本国的农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执行欧盟共同政策的性质。
在成员国层次,荷兰、法国的农业宏观管理体制除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外,一个显著特点是实行“大农业”范围的行政管理,而不是只局限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部分环节。法国农业部的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涵盖了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到销售以及与农业直接相关的某些方面。部长直接向总理负责,部长下设顾问办公室,由15名顾问组成,每个顾问各负责一个方面的事务,主要是执行部长做出的决议,协调各个司之间的关系。农业部设有生产和交易、食品管理、行政、财务事务和经济、国际关系、乡村和森林、社会政策和就业、科研教育、海洋渔业及海水养殖、养马及骑术等10个司局级机构。此外,还设有一个由德高望重的农业部元老组成的监督局,主要协助部长处理棘手问题,可以对各司施加影响和压力。法国农业部这样的职能划分和机构设置,有利于将农业和相关产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进行统筹考虑和协调安排,也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很多不协调的情况发生,以提高工作效率,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能够较好地联结起来,促进整个农业的协调发展。法国政府的农业管理机构,除农业部对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全面管理外,有两个特点:一是与农业相关联的经济部门对农业的管理职能很强。如财政部对外经济关系局负责管理和跟踪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贸易,跟踪农业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部际之间的农业外援计划和协调等。二是政府对农业设置了12个行业间管理局,包括谷物组织中心、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产品市场组织活动基金会、全国肉类畜牧和家禽行业管理局、全国林业管理局、全国粮食行业管理局、全国水果蔬菜及花卉行业管理局、全国奶及奶制品行业管理局、香精香味植物和药用植物行业管理局、全国葡萄酒行业管理局、油料植物蛋白植物和纺织植物管理局,这些机构对行业的管理相当严格,保证了农业内部不同行业的有序发展。荷兰农业部的机构设置与法国有些差别,但是基本职能和管理范围是大体相同的,而且都是对农业实行从生产、加工到销售一体化的全过程管理。法国、荷兰农业快速发展的实践证明,这两个国家农业宏观机构的设置是比较成功的。
在欧盟层次,设有农业委员会,由各个成员国委派代表组成,研究涉及成员国共同利益的重大农业政策问题,并提交各成员国农业部长讨论和决定。欧盟农业委员会是欧盟最具特色的一个委员会,直接掌握农业预算,而农业预算占整个欧盟预算的一半以上,农业预算如何使用对各个成员关系重大,历来是各个成员国关注的重点。农业委员会主要研究制定各个成员国共同的农业发展政策、农产品价格和市场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农产品关税政策等。农业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法规一旦通过,各个成员国都必须执行,其效力在各个成员国自己制定的政策法规之上。欧盟这样的农业宏观管理体制,对于减少各个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化解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建立统一、规范的共同市场,促进农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世界农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日本的农地制度监管
日本和中国同属于农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日本很好地保护了农地、有效地使用了耕地,成为目前世界上土地利用最为合理的国家之一。从历史上看,日本每次重大社会变迁都伴随着土地制度的深刻变革。日本近代土地制度变革始于明治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军总司令部对日本战后处理的方针之一就是把实施农地改革作为推行日本民主化的一项措施。日本也以此为契机进行了土地改革,先后制定了《土地改良法》、《农地法》、《关于农业振兴地域的法律》和《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这四项基本土地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法律制度一并组成了当代日本农村土地制度。
其中《农地法》是农地制度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取得农地的资格,以及对农地的所有权及利益的关系。《农业经营基盘强化促进法》是建立在《农地法》基础上的,其目的在于促进农地的流动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旨在协调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利用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农业振兴地区的基本条件。《土地改良法》规定了土地改良事业的实施方法,以达到促进农业基本建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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