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中明确指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已转为城镇户籍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可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转为城镇户籍且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依据自愿原则可以保留其合作社成员身份。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职工可以成立或者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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