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是国家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让成员充分分享合作社的利益而发放的。这对于资金缺乏、规模弱小,尚处于初始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显著的扶持作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中的某个成员,因此其形成的财产,不能在清算时分配给成员。关于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如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处置办法。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