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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做法是土地流转侵权和违法行为?
时间:2015-05-15 00:30:50来源:作者:刘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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