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等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立生产基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对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为辅助生产管理建造简易设施的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
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组建专业化“农田保姆”服务队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
农村金融机构要把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对其保费给予一定补助。
跨区域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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