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是以农民自己或第三人所拥有的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商业银行等融资机构,并获得融资支持的一种贷款行为。
开展“三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