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承包耕地、园地、“四荒”、矿区废弃地、矿区塌陷地、养殖水面、滩涂等从事种养殖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均属于换发补发经营权证范围,要按照调查摸底、群众认可情况进行换发补发证。具有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应换发补发经营权证:
1、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承包地、结构调整用地等,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开展延包后,补发经营权证。
2、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但未向农户发放经营权证的,依法进行补发。
3、经营权证遗失或严重污损、毁坏的,据实换发补发。
4、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因修路、城镇建设、矿区用地、农田水利等占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农户的实际种植土地与原发放的经营权证面积不符的,如在原村组范围内已经调整土地、群众无异议的,可按调整后的土地实际面积变更并换发补发经营权证;对于群众意见较大,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化解矛盾后再换发补发经营权证;对承包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不再办理补证手续。部分征收、征用的,据实换发补发经营权证。
5、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在完善合同的基础上,据实变更或换发经营权证。
6、对于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分户的、土地调整、地块面积变动的,在核清地亩、重新签订合同后,换发补发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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