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对于有以上任何一种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造成合作社经济损失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即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