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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时间:2015-07-08 00:53:58来源:作者:易欣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论述确定了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总的原则和内涵,进一步从社会服务体系的主要功能来看,建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涉及良种推广示范、农机耕作服务、抗旱排涝、农产品营销、农业信息供给等服务功能;其构成主要由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需要的农机、农资、供销、工商、税务、金融等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多个层次;社会服务体系的运行模式主要包括“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业经济技术部门+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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