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区别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谋求、维护和改善成员利益为目的,成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而一般企业则追求投资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并不以为特殊的对象服务为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以劳动联合为基础,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是主体。虽然专业合作社也出资或采取入股联合的形式,但资本的联合从属于劳动的联合。一般来说,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服务对象,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而一般企业中,资本是主体,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依然存在。公司制是资本所有者的联合,是资本的集中,是私人资本通过联合转化为社会资本的一种方式,而且股东并不一定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由使用者成员均衡持股,即使股份有差异,也有限制。一般不允许非成员持股。而一般企业可以差别持股,也没有限制,特别是股份制企业,股东基本上不是本企业的使用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是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经营。而一般企业实行“一股一票”制,大股东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掌握企业股份控制额,从而左右企业的经营决策,股东之间是不平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资产,性质上仍属于成员所有,退社时可以依法带走;合作社存续期间盈余积累形成的财产,本质上是成员的劳动所得,量化给成员。而股东投入资产后,只取得一个份额,即股权,股东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交易量分配为主,股金一般不支付红利,即使是成员扩大投资的资本,也只能获得有限利息。而一般企业的分配以股份的多少分红,即按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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