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农民专业协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是否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当充分尊重会员的意见,如果转为专业合作社就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仍然保留专业协会名称的,则应按照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