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以“对内服务”为主,但没有禁止兼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盈利性服务,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对内服务,对外盈利”的互助性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