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城县清水工商所、消协分会受理了一起消费者投诉案件。
消费者马某于2010年11月22日在霍城县清水镇上海路联通公司大楼前某手机通讯处购买了价值450元的手机,使用不到7天,发现该手机出现无法正常使用蓝牙功能(即:无线传输技术)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居某找到经营者要求更换或退货,遭到拒绝,并引发争执,居某见争执未果,遂投诉清水工商所,请求调解。
清水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得知,消费者马某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经营者将消费者居某购买的手机予以更换(更换同品牌、同价位、同型号的手机一部),为消费者居某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0元;消费者居某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马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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