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方案,浙江省是9个试点省、市之一,试点时间一年,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产业特色,积极探索地产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其财政补贴由当地自行安排。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浙江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七条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需一致;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数量、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在浙江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财政补贴。
第八条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第九条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中标的旧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的,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按财政部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旧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回收企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第十一条按照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的回收和拆解企业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招投标。
第十二条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并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2.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应具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存场所,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有合理的网点布局,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
6.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7.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旧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回收企业承诺书;
6.实施旧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措施;
7.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可在家电回收企业中标后补办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经营备案等手续;
8.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不需再经市级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回收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中标回收企业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分支机构(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