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国家对消费者“家电以旧换新”实行财政补贴。
第三条成立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商务的副秘书长、财政局、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环保局负责确定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并对拆解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建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消费者投诉,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
第四条实施时间:2009年6月1至2010年5月31日。
第五条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家电产品。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电脑各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第八条符合下列第八、九、十条条件的家电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均可纳入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企业,但所有纳入试点的企业必须在长沙地区注册三年以上。
家电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以销售企业为主体,组成联合体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
第九条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在长沙地区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在长沙地区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家电连锁销售企业至少有3家连锁店(城区≥2家,县城≥1家),且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m2以上;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至少有2家营业网店(城区≥1家,县城≥1家),且单店营业面积在20000m2以上。
3、销售网点具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家电销售企业的五类产品销售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条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回收网络健全,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能对外公布旧家电回收联系电话或网络联系方式;
2、回收网点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系统,录入、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充足的运输能力;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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