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开始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条件
按照农村地区三级流通网络设置的要求,区(县)级市场家电下乡工作的流通渠道以大型家电零售企业为主;乡镇级市场的流通渠道以中标家电生产商的经销商为主,鼓励有经营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镇级农家店加入;村级市场以提供家电下乡产品的宣传为主,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村级农家店和大学生“村官”开展宣传工作。
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本市所有郊区县;(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市所有郊区县,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二、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销售企业需提供:(1)申请成为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申请;(2)企业简介;(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资信证明;(5)2007年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在郊区县的销售网点;(7)企业在郊区县的服务网点;(8)开展家电下乡的工作计划。
请于2008年12月24日(星期三)下午5:00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交至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处(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419室)。
请相关企业务必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虚假信息以弃权论。
联系人:殷亮 联系电话:65257715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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