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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平:杠杆率新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
时间:2011-06-13 15:14:42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作者:李煜

 2011年5月20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办法》的起草以及征求意见,意味着我国银行业新监管框架落实工作正式拉开序幕。

  《办法》发布以来,引发业界和学界高度关注,但多集中于大型商业银行或上市股份制银行影响的讨论,对农村金融机构关注不多。事实上,《办法》明确了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要参照执行。作为我国银行体系的“短板”,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向来令人担忧,那么,杠杆率新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有多大呢?

  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大多难以满足杠杆率新规,提升空间较大。就笔者粗略估算来看,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平均在4%-6%左右,其杠杆率平均水平将远远低于4%的监管标准,农村商业银行在改制后核心资本充足率水平则提升到8%左右,其杠杆率水平应该在4%左右,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较短,其资本充足率水平不高。因此,从机构数量来看,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满足新规的要求,需要改进的空间较大。

  其次,杠杆率新规对农村金融机构短期影响有限,长期压力巨大。原因在于,《办法》要求,“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属于非系统重要银行,只需要在2016年底杠杆率达标即可,因此短期内受到的影响有限。但从长期来看,未达标的农村金融机构补充资本金、降低杠杆率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最后,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受杠杆率新规影响存在差异,压力各不相同。截至2010年底,除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外,我国共有农村商业银行85家,农村合作银行223家,农村信用社2646家,其中,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资本充足率状况相对较好,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相对较差,这就意味着,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受杠杆率新规的影响并不相同,在过渡期内其提升资本充足率、降低杠杆率的压力也明显有差异。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还有两点不确定性:

  一方面,《办法》中未提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是否意味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暂时获得了杠杆率监管的“豁免权”呢?

  另一方面,《办法》中对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类机构的监管要求表述为“参照执行”,这是否意味着这些机构可以像以往一样得到特殊照顾呢?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办法》对农村金融机构有所“照顾”,甚至有意给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定的“豁免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就因此不受杠杆率新规的影响,从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势必会以各种形式要求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按照新标准执行。因此,对于各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当务之急是充分利用过渡期或“豁免期”苦练内功,着力提升风险控制水平,降低杠杆率,毕竟,早日实现杠杆率达标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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