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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销社立法工作稳步推进(摘录)
时间:2004-11-12 00:00:00来源:作者:

         2003年至2004年,河南省供销社的立法工作进展明显。去年12月29日, 
《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度地方立法调研项目, 
现已列为2005年立法项目。当前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是: 
    一、关于对供销社的认识问题 
    有不少同志对供销社了解不够,对条例立意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包括:一 
是把供销社简单理解为股份制企业,显然与合作制的立法立意差距较大。二是 
把条例误解为是为供销社现有机构和人员出台优惠政策,以计划经济的供销社 
为标准来研究供销社,而不是按经过市场经济规则改造后的供销社研究供销 
社,更把供销社与农民分离开来。三是把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县以上联合社混为 
一谈,而不清楚二者有较大区别。四是对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缺乏了解,甚至存在偏见。五是把供销社归类为盈利组织,设置不应有的条条 
框框。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一是社会上许多同志学习研究不够;二是供销社 
自身的宣传不够;三是由于供销社产权及性质比较模糊,体制也不规范,现实 
的运作也不一致,以致有的地方供销社自己也说不清,外部更看不懂。实际上 
这也是条例立法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关于供销社法律性质问题 
    1.宪法明确规定,农村供销社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而不 
少人对此不了解,所以座谈中有的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定义为以农民为主的劳 
动者自愿入股组成,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合作经营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 
济,不利于供销合作社拓宽经营领域、融资渠道和做大做强。 
    2.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基本原则,供销合作社与内部社员之间发生的经 
济关系,应该是非盈利性的,对外经营则应是盈利性的。有的同志对此不了 
解,在座谈中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提出了疑问。 
    3.在供销合作社定义方面,如何解决好公权与私权的冲突问题?各地普遍 
认为,条例应着重解决好供销社的“四不象”问题,以便于随后的登记问题、 
政府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的混乱与矛盾。 
    三、关于供销社的登记问题 
    1.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各级联合社、专业合作社等机构应定性为何种法 
人?专业合作社怎样登记?这一问题直接涉及到资格登记和责任承担形式。有的 
地方和部门建议直接确定为合作社法人类型,鉴于目前国家没有上位法支持, 
工商部门没有设立此类型登记名称,对此,条例讨论稿作了回避,不少部门提 
出应当明确;有的地方和部门则建议可暂把供销合作社基层社作为企业法人, 
各级联合社作为事业法人进行登记,专业合作社暂不进行登记;有的则建议将 
各级供销合作社作为行业协会,统一登记为社团法人。目前我省专业合作社多 
数没有讲行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办的经济实体是否都要进行法人登记?供销合作社与 
社属企业产权关系问题,各地建议在条例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3.社员与专业合作社、基层社与所属专业合作社之间的经济责任应当在条 
例中予以明确。社员是否只以入股本金为限对所入社承担有限责任,这一问题 
直接涉及到社员表决权行使和清算时的责任承担。多数地方认为,社员对所入 
社应当只承担有限责任;专业合作社是否承担有限责任,则要看它是否作为独 
立法人进行了登记。 
    四、关于社员和社员股金问题 
    1.对于社员资格,大多数地方认为,不应仅限于农民。因为实践中农民身 
份难以界定。 
    2.社员股金是否应当明确划分身份股、投资股?入股出资形式如何量化?多 
数建议增加关于社员股金的定义性解释,对于实物、知识产权、劳务等形式的 
出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否则难以解决工商登记时的验资问题。 
    3.社员股金是否可以转移、继承?多数地方认为,对于社员死亡后遗留的 
社员股金,应当如何处置,要在条例中明确。 
    4.社员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以每人一票进行,是否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 
则?如何既体现权益对等、多投资多得,又体现合作制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 
则。 
    5.关于社会投资方面,一些同志不反对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原则,但对 
于社会投资型入股的权利义务如何平衡问题提出了建议,有的主张借鉴公司制 
按资合运作,有的则主张以契约形式具体约定。提出要对投资比例、募集方式 
和渠道作出限制。 
    五、关于供销社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问题 
    条例应当明确:供销合作社成立条件;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能;理事、监事、理事会、监 
事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各级联合社的职能及其与社员社的关系,联合社、社员 
社的概念等。体现出条例对供销合作社行为的规范作用。 
    六、关于政府对供销社政策支持问题 
    1.关于对供销合作社拆迁方面的问题。此类问题,各地反映均很强烈,供 
销社认为是政府未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不予补偿安置,而政府部门则认为现行法 
律法规对该如何补偿、由谁来补、补偿多少都没有规定,具体实践中无依据无 
法操作,其中焦点问题集中在土地使用权上。各地强烈呼吁,在条例中对此方 
面问题,应作为一个重点,尽可能予以明确规定。 
    2.关于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任务的损失补偿。有的部门建议既然供销 
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时,就要签订协议,所造成损失 
应按照协议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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