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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供销社法制工作围绕中心工作展开(摘录)
时间:2004-11-12 00:00:00来源:作者:

         一、指导系统企业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继续组织系统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省社转发了全国总社《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意见》,就加强供销社系统的法制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在《供销合作经济通讯》上开辟“法制园地”专栏作为普法阵地,通过案例分析、热点问题探讨、政策、法律咨询等指导系统企业开展普法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编印了《供销社常用法规选编》,收集了与供销社相关的企业改制、经营管理、经营规范、诉讼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常用法律、法规、政策48篇,作为普法教材,得到了基层企业的好评,促进了依法经营,依法治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为企业依法搞好改组、改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省社直属企业整合工作,为依法搞好企业改制、人员安置、资产整合提供帮助。协助和指导基层企业搞好改制中的资产置换、人员安置、新公司的组建等。协助企业处理改制后遗留的有关涉及法律的问题,协助处理财产所有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等。 
    三、参与和协助企业加强和规范投资经营管理,控制经营风险。参与省社直属企业和有关单位修改房屋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购销合同等,协助基层企业规范投资经营合同,搞好新一轮承包经营合同的制定和管理,确定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减少经济纠纷,控制经营风险,避免经济损失。 
    四、积极开展维权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是协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清讨欠款。继续参与省社各公司追讨各种欠款,挽回经济损失,协助基层企业处理历年遗留的农行贷款案件,联社担保等,协调长城公司追债等,依法理顺基层企业与联社财产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维护供销社企业财产所有权。指导和协助基层企业搞好房屋折迁的安置补偿,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中权益的争取,以及商供合分历史遗留的财产所有权争议、公私合营产生的股金、股息是否退还等问题。制止村民非法侵占供销社经营设施,维护供销社财产所有权。三是维护供销社企业的合法经营权。针对各地反映的在农资经营中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担过重的问题展开调查,通过向宁德、漳州等地供销社调查后,就办证对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工作等向全国总社和省生产安全监督局提出建议,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在长乐漳港供销社等单位经营废旧物资中采取与个体户合作经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检、法部门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我们积极参与开展调查研究,以废旧物资特殊行业的经营模式属正当经营为由,积极向省国税局等部门反映,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确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为虚开,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权,为废旧物资行业大胆拓展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开展依法治社调研活动,为规范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组织开展依法治社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活动,就我省供销合作社在开放办社、社企改革、基层社布局调整等相关的法律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从法律角度就正确处理联社与所属公司以及基层社的财产关系、企业改制中规范股权转让、改制企业遗留的债务承担、专业合作社设立与规范、基层社破产的申请及财产分配,政策性贷款的处理、企业承包经营管理,以及供销社合法财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基层企业正确决策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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