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活动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